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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家信息披露虚假,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8-05-17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特许人就其核心经营资源方面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被特许人合同目的落空的,被特许人可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2011年,文化公司在美国成立,2014年,文化公司在中国通过商务主管部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201310月,文化公司以其申请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商号等经营资源与邝某签订加盟合作协议。邝某为此缴纳加盟费37万元、保证金3万元、每月3.2万元房租,后以文化公司在美国缴纳年度税款仅为75美元、其教材宣称“与全球教育巨头”合作等宣传虚假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①依《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须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综合考虑涉及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背离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若特许人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特许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②本案中,文化公司关于其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核心经营资源在来源、教材、所获荣誉、品牌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实宣传之处。文化公司严重虚构了上述对特许经营活动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实质性影响了加盟商合法权益,故邝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于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③合同解除后,文化公司依该合同收取的加盟费、保证金应返还。邝某租赁经营场所长期未开业,产生了租金损失,空置超过3个月,文化公司应予赔偿。判决双方合作协议解除,文化公司返还邝某加盟费、保证金40万元,赔偿邝某租金损失9.6万元、律师费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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