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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纠纷中,商标未注册能解除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8-11-2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能。特许人有信息披露义务,如签订合同时特许人未主动书面告知被特许人商标未注册的事实,则属于信息披露不完整,则加盟商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可见,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本案中,首先,吴某与展某公司于2017423日签订涉案合同使用展某公司授权的“顽某”品牌进行经营,而“顽某”商标是于2017720日方由香港某品牌有限公司转让给展某公司,即在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展某公司并不享有“顽某”的商标权,但展某公司并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吴某。虽然展某公司主张其在涉案合同签订时有权使用“顽某”商标,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为展某公司在订立合同中隐瞒关于“顽某”商标的实际情况,违反了上述条例关于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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