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即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的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对于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期限的,实践中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有些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后即不得再主张冷静期,对冷静期的要求较高;还有些法院认为被特许人已经实际掌握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的,不得再主张冷静期;有些法院认为被特许人已经利用经营资源进行实际经营的,不得再主张冷静期,是多数法院采取的裁判观点。且地方性司法解释例如《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笔者认为,被特许人已经利用经营资源进行实际经营的,不得再主张冷静期,有利于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冷静期”的约定应当参考以上内容,避免被特许人在获取特许人相应的经营资源后利用这一条款解除合同而对特许人利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