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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儿戏!平湖一男子因用电捕鱼被法院判刑并罚款
发布日期:2018-11-17    作者:郑兰运律师
不是儿戏!平湖一男子因用电捕鱼被法院判刑并罚款Law-lib.com  2018-11-15 10:42:12  浙江新闻

近日,平湖市广陈镇村民老魏(化名)因“电捕鱼”被平湖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平湖市检察院支付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经济损失2660元。
4月1日,平湖市的内陆外荡水域进入了为期一个半月的禁渔期。4月8日上午,老魏带着一个电瓶、一个逆变器、两根竹竿来到了该水域。通过电捕鱼的方式,老魏捕捞了24斤杂鱼。临走之际,被正巡逻经过的执法队员发现。之后,该案件被公安机关依法移送至平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老魏在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仍采用禁用的电捕捞方法非法捕捞,此种行为破坏了水环境和渔业资源,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予以立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最终,平湖市人民法院对老魏当庭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老魏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平湖市检察院支付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经济损失2660元。
庭审结束后,作为该案的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代表,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茆仲义告诉记者,电捕鱼行为看是小事,但电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不分种类、大小,电流可直接导致各类渔业资源死亡或受损。且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内氧气耗尽,直接导致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或受损,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而因电击或窒息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会进而污染环境。故此,“电捕鱼”对水环境和渔业资源具有严重破坏性。如果不及时加以打击和惩处,将损害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茆仲义希望更多的人能认识到“电捕鱼”的危害,更希望所有人能爱护生态环境。
【浙江新闻+】打击电捕鱼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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