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成功争取轻判
【案 号】(2018)粤0604刑初926号
【委 托 人】陈*(犯罪嫌疑人石*的妻子)
【审理过程】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熊飞 律师、何洁英 律师、袁雄飞 律师、陈凤满 律师助理、吴泽桧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石*招募被告丁*、李*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组织卖淫。被告石*安排被告任*及侯*等年轻男性在交友软件借谈恋爱之名结识陌生女性。在石*的安排下,丁*驾车接送结识的陌生女性到佛山市禅城区,并由被告石*、丁*说服、诱使其卖淫。郑*负责管理食宿等日常开支。王*等卖淫人员根据郑*短信通知进行性交易并收取嫖资,交易完成后将所收现金嫖资交给郑*或由王*将现金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网上收取的嫖资则转账到被告石*的微信账号。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上述用于招嫖的微信账号向被告石*的微信账号共转账人民币177484.11元。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代理过程
2017年11月27日,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石*的妻子陈*的委托后。办案律师在认真了解案情后,立即会见了当事人石*。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陈*(石*的妻子)进行了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时刻告知案件进度和情况。期间多次会见了石*,及时反馈和告知当事人目前的案件进度。同时,为了维护石*的利益,与公检法进行了多次的交流沟通,对证据问题不断深入探讨。最终一审判决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判决结果当事人十分满意。
三、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存在强迫卖淫等行为;
2.被告一案中是否有涉及到未成年人卖淫;
3.被告是否存在减轻、从轻情节等。
四、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讲究时效性,要把握每个阶段的处理补救措施都有法定时间限制。本案中,家属理性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承办团队也从各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最好效果。所以,建议在刑案中律师的及时介入是案件成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