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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律师介入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8-04-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    号】2017)粤0604刑初1643号
【委 人】*桦(被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改判协助组织卖淫罪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徐碧玉 律师、罗翠怡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桦今年初因找不到工作且发生交通事故,为生计于2017年7月2日至7月19日期间,被告人*桦为保证其女友*在佛山市禅城区**水闸旁出租屋卖淫并每天少交200元的管理费按照组织卖淫人员*(另案处理)的要求,在*卖淫期间进行看风并安排卖淫女巫某、杨某、曹某、*等人卖的房间。2017年7月1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桦与卖淫女杨、巫某、曹某、*一起招嫖后嫖客*与卖淫女曹某嫖客钟*与卖淫女*出租屋内进行性交易现场看风。同日16时许,民警在该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桦及卖淫女嫖客,并在被告人*桦身上缴获手机1台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桦的家属代其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780元,并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犯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向公安递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办案律师抓紧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争取进一步了解案情的全面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综合分析阅卷材料后,办案律师在开庭前和*确定了最终的辩护方案。办案律师经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在其中只是负责“看门”、“望风”,并不涉及其他犯罪行;同一地点卖淫的其他人员,*并不认识,更没有为其他卖淫人员提供任何管理或便利的行为;卖淫人员*并非是受到威吓恐吓,而是自愿参与;同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据此,我方办案律师提出*所犯罪行并非组织卖淫罪而是协助组织卖淫罪。最终,法院同意我方的辩护意见,变更*的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我方顺利变更*的罪名,减轻刑期,为其争取到理想结果。
三、代理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
1*20161026日开始实施案涉卖淫行为,至2017719日被抓期间,*仅去过卖淫场地2次。
2*在案涉组织卖淫行为中仅限于在*卖淫期间替*“看门”、“望风”,并不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同一地点卖淫的其他人员,*并不认识,更没有为其他卖淫人员提供任何管理或便利的行为。
3*并非是每次*卖淫期间都在现场望风,只是应*的请求,去过2次,其他时间,*自愿在案发地卖淫,而*则在外面正常工作。
二、犯罪嫌疑人*并未因组织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获取任何非法所得。
三、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认罪态度好,使得案件的侦查顺利进行。
四、犯罪嫌疑人*无犯罪记录、有正常工作、无社会危险性。
四、争议焦点
1、*桦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2、能否争取变更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五、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卖淫的罪名有多种,最终检察院以哪个罪名起诉,对于的量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办案律师必须要注意定罪的罪名是否恰当,若存在不恰当的情况,则应在了解案情之后应适时提交法律意见书,庭审结束后提交辩护词等,为当事人争取恰当、有利的定罪罪名,减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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