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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成功争取变更罪名,争取7个月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8-08-13    作者:110网律师
【案    号】2018粤0605刑初1882号
【委 人】*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变更罪名,并减轻刑期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官雯 律师、苏雅妍 实习律师
 
一、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开始,*受雇与一名为七哥的男子,伙同其他2个同伙带领几名失足妇女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一带进行招嫖卖淫,谈好价格后,来到七哥事先租下的桂花商场商铺进行性交易,每次卖淫收取200元嫖资,其中60元作为台费,*负责收台费和看风。被抓获后,被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起诉。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组织卖淫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容留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决定
* 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二、代理过程
我所在接受*家属委托后,迅速进行了会见,和犯罪嫌疑人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和量刑情况,经过仔细分析阅卷材料,开庭前和*确定最终辩护方案,认为*在其中只是负责看风,并没有组织卖淫事项,其他同案犯也不是由*组织的,卖淫女也并非是收到威吓恐吓,都是自愿参与的,同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最终,办案律师在不懈努力下,成功争取变更罪名,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三、争议焦点
1、*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2、累犯,能否争取减刑?
 
四、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中,及时会见和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以便专业律师能尽早找到案情的关键点,进而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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