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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律师介入争取轻判
发布日期:2018-10-18    作者:110网律师
      20180605刑初72号
【委 人】*(被告人)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争取轻判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钟淑华 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2016年8月入职佛山市南海区**酒店**连锁沐足城(以下简称“沐足城”)在一楼大堂担任楼面主管,负责楼面的管理,譬如接待客户、监督楼面卫生和服务员出勤情况向客户推荐卖淫服务、安排卖淫技师等2017年6月16日被南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65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的阅卷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确认辩护方案,庭审结束后及时提交辩护词等,为当事人争取减轻量刑,判决出具后再次会见向当事人反馈判决结果。家属对此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三、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是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二、被告人*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已当庭自愿认罪,当庭也坦白交代了涉案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
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经济条件确实十分困难。
3、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本案中所起到实际作用是很小的,最主要工作是接待客户,接待过程中不会主动过多向客户推销涉黄服务,若是客户有需要*才会向客户简单介绍这些服务内容,所以*的行为情节是相对较轻的。
 
四、争议焦点
1、是否认定为主犯?
2、能否变更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争取轻判。
 
五、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卖淫的罪名有多种,最终检察院以哪个罪名起诉,对于的量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办案律师必须要注意定罪的罪名是否恰当,若存在不恰当的情况,则应在了解案情之后应适时提交法律意见书,庭审结束后提交辩护词等,为当事人争取恰当、有利的定罪罪名,减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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