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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8-09-25    作者:石文辉律师
 有些司机朋友在驾车时,可能因一时的疏忽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以后,常常因责任如何承担而发生争执。关于这一问题,下面通过法律规定来进行解答。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几种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但是,有过错,也不一定要承担责任,必须是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在实践中,一般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是按7:3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等责任是按照5: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则承担100%赔偿责任,无责任的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如果事故责任人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发生后,首先是机动车在交强险的额度内赔偿对方损失,不足的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的限额内根据责任比例赔偿,再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作任何商业用途、办案依据。如有法律问题,请直接与本律师团队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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