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确认责任的承担?
案情简介: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造成他人损害
2008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林某某驾驶套牌的鲁F41703货车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周某某驾驶的客车相撞,客车翻滚致车内乘客冯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林某某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某某负次要责任,冯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查明,肇事货车系套牌使用鲁F41703号牌的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卫某某1,林某某系卫某某1雇佣的司机。而鲁F41703号牌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货车的所有人系被告A公司,实际所有人系被告卫某某2,该货车在被告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审理中,卫某某1表示,卫某某2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另外,发生事故的客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朱荣明,但现实际所有人系周某某。该客车在A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判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鲁F41703货车的登记所有人A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卫某某2,明知卫某某1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A公司与卫某某2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A公司和卫某某2应对卫某某1与林某某一方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而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套牌机动车的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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