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效力的概念
1.宪法效力的特点
所谓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效力是最高的,不仅成为立法的基础,同时对立法行为以及依据宪法进行的各种行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
2.宪法效力的正当性基础
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因为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其基础在于:
(1)宪法制定权来源的正当性。指产生宪法的国家权力是否获得正当性基础,具体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获得与组织的合法性。可以说,宪法正当性决定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2)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宪法正当性取决于内容的合理性,即宪法上规定的内容要正确地反映一国的实际情况,包括历史传统、现实要求与权力平衡状况。
(3)宪法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是否完备对宪法内容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宪法的对人效力
1.对本国人的效力
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本国公民,不管该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因此,侨居在国外的本国侨民也受本国宪法的保护。
2.对外国人的效力
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基本权主体,在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宪法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外国法人的活动。外国对中国公民、组织的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例16.4】关于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宪法正当性取决于宪法制定权来源的正当性,还取决于宪法内容的合理性
B.我国宪法适用于一切拥有中国国籍的人
C.侨居在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
D.宪法也同等地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答案】D
(三)宪法的领土效力
领土条款是宪法效力的重要表现。当代中国的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国的所有领土,这是因为:
1.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
2.由于宪法本身的复杂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当然存在差异,例如,在普通行政区域和民族自治区域之间以及在内地与特别行政区之间当然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绝不是说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有些区域没有效力。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都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定。
3.我国宪法序言明确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一表述意味着我国宪法的效力及于包括台湾在内的所有中国领土。
(四)宪法与条约
1.在宪法与条约的关系方面,有的国家宪法规定“条约高于宪法”,也有的国家宪法规定“宪法的效力高于条约”。
2.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对宪法与条约的效力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例16.5】下列有关中国宪法的说法哪一选项正确?
A. 我国1954年宪法序言第一次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
B.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内的所有中国领土
C.我国现行宪法文本对宪法与条约关系作出了具体规定
D.我国1978年宪法第一次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这一调整充分表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居于宪法的核心地位
【答案】B.宪法序言第一次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1978年宪法,而非1954年宪法,故选项A错误。第一次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的我国宪法是1982年现行宪法,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