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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考点精讲:全国人大组成及其任期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法律教育网

(一)全国人大组成

  1.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宪法》第59条第1款)。

  2.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宪法》第65条第1款)。

  3.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3条第2款),且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第65条第4款)。

  【例】根据宪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中须有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得兼任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C.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秘书长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得兼任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

  【答案】A、C、D

  (二)全国人大的任期(《宪法》第60条)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为保证5年任期制的严格执行,宪法特别作如下规定:

  1.全国人大任期届满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2.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

  3.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推迟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决定,应满足下列哪个要求?

  A. 以全体组成人员的1/3以上

  B.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

  C.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

  D. 以全体组成人员的3/4以上多数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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