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提炼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考试有关国家机构的考查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要记忆和理解的东西也比较多。该部分要关注的考点包括以下几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和地位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1、全国人大的组成:
(1)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特别行政区的代表组成。
(2)我国实行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
(3)全国人大的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全国人大代表的任期:每届5年。
(三)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1)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由全国人大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全国人大有权罢免的人员包括上述(1)(2)中的人员。
4、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比如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5、最高监督权,比如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举行会议是全国人大最主要的工作方式。会议有常规会议、临时会议、密秘会议。常规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1、全国人大会议的召集主体
(1)常规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
(2)临时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3)以上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进行。
2、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程序
(1)提出议案。提议主体: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审议议案。
(3)表决通过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法律案和议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决议。
3、提出质询案的程序
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质询案。
4、提出罢免案
全国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性质和地位
1、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地位: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
1、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2、任期:每届任期5年。连选得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还可以补充、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是,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解释法律。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但是不得改变。
(2)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但是不得改变。
5、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
(2)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常委会作工作汇报。
(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察的执法检查,或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个案监督。
6、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7、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2)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定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5)决定特赦。
(6)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7)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四)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主要是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委员长会议。
2、提出议案的程序
(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提出质询案的程序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一)专门委员会
1、有名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
2、无名委员会。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如: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等。
3、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的机构,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向全国人大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4、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选举产生。
(二)调查委员会
1、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为临时性的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予撤销。
2、人大组织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产生,会议通过;常委会组织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产生,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提出议案。
(二)提出质询案。
(三)提出罢免案。
(四)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五)人身特别保护权: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开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言论免责权: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七)履行职务的人身保障和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