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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0-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程序: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程序: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体: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程序: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主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
程序: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提名候选人 

提名时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程序: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只能由全国人大作出 

罢免领导人 

主体: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
罢免对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质询 

主体: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程序: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主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程序: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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