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及其职权:司法考试宪法复习提要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主席一节,虽然在宪法中并不是重点内容,但是司法考试也曾经出题考查过。关于国家主席及其职权,要记忆的内容不多,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一)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二)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一)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任职条件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年满45周岁。
(二)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均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国人大罢免。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2、人事权
(1)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
(2)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3、外交权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2)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一)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国家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
(二)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三)国家主席、副主席均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