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之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三)
发布日期:2010-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节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即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
2、部分修改,即对宪法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若干条款,而不牵动其它条款和整个宪法的修改方式。
3、无形修改,即在形式上没有改变宪法条文内容进行修改,但在实际上却变更了其含义的修改方式。这是现实中存在的方式,但从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无形修改的方式应予避免。
二、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案。在我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2、审定。在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宪法“应否修改”作原则上审查与决定的程序。这一程序在有些国家并不存在。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宪法如何修改,而在于决定宪法应否修改。
3、起草。在决定宪法应该修改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决定修改的部分进行具体的草案拟定。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不是决定宪法应否修改,而是决定宪法条文应该如何修改。
4、议决。在我国,宪法修正案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5、公布。宪法修正案只有公布以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