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荐主体(《选举法》第29条第2款)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2)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2.推荐人数(《选举法》第29条第3款)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3.被推荐人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大代表(《选举法》第32条)。
(2)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选举法》第45条)。
【提醒注意】
若两地具有隶属关系的,则一人可兼任该两地的人大代表;若两地不具有隶属关系,则一人不得兼任该两地的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