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考点:提出代表候选人
发布日期:2014-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选举法》第29、30、31、32、33条
1.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是: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
(2)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
2.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差额
(1)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
(2)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
3.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1)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2)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4)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4.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来源范围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5.介绍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