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员着反光背心清扫 司机因反光肇事赔偿
保洁员着反光背心清扫 司机因反光肇事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廖某驾驶小轿车凌晨02时50分许途经某小区门口路段时未注意道路右侧边上身着反光背心的张某,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右前部碰撞张某至道路南侧外路基上,造成张某受伤及小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的各项损失629498.47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10000元(按交强险应赔偿的120000元+商业三者应赔偿的200000元—已给付的10000元计);由被告廖某赔偿原告张某240797.07元(按赔偿总款629498.47元—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的320000元—已给付的68701.4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于1947年4月15日出生,系农业家庭户口。2009年9月至2017年1月3日,原告随其子居住在进贤县城。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原告在某单位做保洁工作,每月工资为2600元。2015年2月18日,被告廖某将其所有的小轿车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2016年2月21日,被告廖某驾驶小轿车沿320国道由西往东行驶,凌晨02时50分许,当被告廖某所驾驶的车辆途经320国道某小区门口路段时,被告廖某未注意道路右侧边上身着反光背心的张某,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右前部碰撞原告至道路南侧外路基上,造成原告受伤及小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96天,花去医药费298981.45元[其中,被告廖某给付68701.40元(预付款67000元,医疗费1701.40元)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10000元]。原告的损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颅脑七级伤残、胸部损伤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进贤县公安局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廖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在县城居住满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原告依法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