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审理终结仍未能确定肇事 司机时,赔偿责任应该有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在车辆已经转让并交付的情况下,原车主已经丧失了对事故车辆的运行支配,就转让后该车辆所发生的事故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况且车辆属于动产,过户登记只是行政法上为了便于管理作出的规定,不同于《物权法》里关于不动产转让需办理过户登记作为物权行为生效要件,因而从车辆转让实际交付之日起,车辆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相应的该车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风险也应该由车辆的真正所有人承担。但是并不是说卖出一方转让车辆是否过户无所谓,因为没过户,就要承担车辆转让的举证责任,如果在仅有机动车转让协议,转让人、受让人陈述或者受让人无法查明或下落不明等缺乏其他证据证明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如不能充分举证证明机动车已经转让交付,自己确实已不支配机动车,也不享有运行利益时,转让人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转让车辆还是要积极办理过户登记,以免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