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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雇主和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高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1-03-30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雇主和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高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高某某驾驶电动车在浦东张杨路与马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高某某多处骨折,脾脏切除。经交通部门勘察,认定大货车司机马某承担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高某某家人先后两次在交警队与马某协商赔偿事宜,但由于马某来自贫困农村,其无法承担巨额赔偿。高某某遂委托本团队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法院判决:      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脾脏切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马某、张某、邢某共同且连带赔偿高某某三十多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先行负责赔偿。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的部分,由马某、张某、邢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接手案件后,本团队律师与高某某和肇事司机马某接触并了解情况。经过细致的审查,律师发现马某并非为自己拉货,而是受雇于张某,而且该大货车的车主另有其人邢某,大货车也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据此,律师建议高某某起诉肇事司机马某及其雇主张某、车主邢某、保险公司,以求取得最多保障。由于雇主张某、车主邢某均是上海人,有较强的赔偿能力,而且车主邢某除购买了第三者强制险外,还购买了赔付限额更高的商业险,高某某在法院判决后不久便顺利拿到了所有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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