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高速公路捡轮胎被撞 法院认定雇主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宜昌一家货运公司雇请两名司机从事运输工作。2009年的一天,这两名司机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现应急车道内有一货车轮胎,便将车停在应急道内,一同下车去捡拾轮胎。二人在搬运轮胎的过程中,被从后面驶来的一客车撞上,二名司机一死一伤。湖北省公安厅交管支队分析事故原因时指出:当事人为了捡路面的轮胎,将车停于应急车道,从事与道路运输无关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是此次事故形成的原因之一。事故发生后,伤者和被害者家属将客运公司和货运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二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合计100多万元。我代理货运公司参加了庭审。一审中,我们提出当事人是在脱离工作岗位后,被第三人车辆侵权所致,司机下车捡拾轮胎的行为是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个人行为,与货运公司无关。
一审争议的焦点是:司机下车捡拾轮胎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司机将车停在高速公路的应急道上,虽然他停车是为了捡拾路面其他车辆的轮胎,但停车这一行为本身是司机实施行为,应视为其在履行司机驾驶的职务行为。至于其后捡拾轮胎的个人行为,不能否认司机在紧急情况下,非法将车停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这一行为属司机职务行为的客观事实。因此司机在事故中既有履行驾驶职责的行为,又有行为的个人行为。一审法院最后判决:货运公司承担65%的责任,客运公司承担15%,司机自担15%。
一审判决后,货运公司想提出上诉,但也很犹豫,毕竟二审上诉费都要缴纳1万多元。经过权衡,货运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完全是冤枉的,最后还是决定上诉。我们的上诉理由是: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我国法律界有着统一标准,下列行为不属于执行职务:1、超越职责的行为;2、擅自委托的行为;3、违反禁令的行为;4、借用机会的行为。本案两司机停车捡拾轮胎的行为不仅超越职务范围,而且还违反了高速公路上严禁停车的禁令,同时捡轮胎还是利用运输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不管从哪方面讲,本案司机的行为都属于个人行为。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与道路交通无关的行为,亦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25%的责任,客运公司承担75%的责任。货运公司称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货运公司主张司机是个人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二审最后改判了,对货运公司来说无疑是胜诉。二审法院在作出判决理由时,阐明了在交通事故中直接责任人的过错大小,这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至于是否职务行为,二审法院则采取了回避态度,这是我们上诉时没有想到的。但无论怎样,二审法院这一灵活的处理方式,对案件的受害人来说,无疑是有好处的,因为客运公司从15%增加到75%的赔偿责任,这对于受害人来讲更加有保障。看来法律也不是生搬硬套的条文,如何灵活应用,其实大有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