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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责任(二)
发布日期:2010-09-28    作者:110网律师

三、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争议点
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本身规定的不明确性,从而导致众多投保人认为“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均可获得保险赔偿”的错误观念。引起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争议点,在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2款所指的“财产损失”的理解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款所指“财产损失”应该如何理解?
对该财产损失的理解有两种意见。第1种意见:狭义的财产损失(物质性),不包括人身伤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23条: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所指的“财产损失”与上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所提及的“财产损失”系同一概念,仅指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相对应的物质性财产的损毁,不包括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其他人身伤亡所致的经济损失。第2种意见:广义的财产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第1种意见中第22条所指“财产损失”与该两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含义一致,是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所指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的理解。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论述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的条款上并不是十分明确,但综合目前保监会规章文件及国务院法制办《条例释义》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实际上就是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的条款。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的,保险人除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以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均不垫付和赔偿。
四、如何解决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争议
解决无证驾驶,对交强险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争议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应该由权威部门尽快出具解释统一《条例》第22条所指“财产损失”的意义。
五、结束语
无证驾驶,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疑对受害人能给予最大的保护,但保护受害人的同时无疑也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险隐患,我们应该更加透彻的分析其利弊以及影响,这样可以使我们对法律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了解立法精神,正确使用法律,不至于影响法律的尊严,破坏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国务院制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从法律层级上看,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但是,《强制保险条例》制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同时,《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精神。因此,《强制保险条例》应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编写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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