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如何做证据的公证认证
随之香港回归,香港和内地在经贸文化等各领域的合作交流的进一步深入,双方之间的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在内地法院办理诉讼时,香港证据经常被使用到,这时内地法院会要求提供香港证据公证认证材料,这该怎么办理?
首先来看一下香港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香港证据公证认证办理流程
香港证据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证据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