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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形成的证据要在大陆使用,是否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李开宏律师
 
回答是肯定的, 需要公证认证。
来源于台湾的证据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首先,需要公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然后公证书正本交至使用该证据材料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就具有了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
 
在台湾办理公认证事项,当事人为公司法人的,如负责人亲自办理,应携带国民身证、印章、公司证照及公司印章;如负责人不亲自到场,应提交给代办人的授权书及六个月内之公司印鉴证书。此外,虽有授权,但如公证人认为必要,仍得要求本人到场。
 
在大陆地区公证员协会办理公证文件的转递手续时,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介绍信,另外提供公证书正本原件,并说明转递文书的使用部门、使用目的。
 
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成立于1990年月112日,是台湾当局处理两岸关系的中介团体,通过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对立法院负责,同时接受台湾国民大会监督。主要工作是协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事务。
地址:台北市105民生东路 三段一五六号十七楼
电话:02-2718-7373
传真:02-2514-9962-4
EMailservice@sefweb.sef.org.tw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协会社会团体法人,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19911216日在北京成立,主要工作是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和交流、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接受大陆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授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签订协议性文件。
地址:北京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1号(北京2908信箱),100053
电话:86-10-83551779
传真: 86-10-63571505
 
 
中国公证员协会:司法部主管,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于1990330日。是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各地的公证员协会归属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可向当地司法局查问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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