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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证据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李开宏律师
  
随着中外交流的日益广泛和深入,涉外民事诉讼在内地法院也越来越多,这时法院要求对于涉外民事证据需要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之后方可在法院使用,那么涉外民事证据认证该如何办理?
 
首先来看一下什么是涉外民事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中用的产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域外形成的证据的资格以及证明力。
 
涉外民事证据认证的法律依据:
 
在域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对于用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境外证据,即使已经履行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也应当在庭审中质证,以确定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涉外民事证据认证的流程:
 
首先由境外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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