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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香港的电子邮件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李开宏律师
 
随着内地和香港之间经贸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的日益增多,双方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进而香港证据内地使用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尤其是香港公司经贸往来中电子邮件使用非常普遍,这些电子邮件往往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那么来源于香港的电子邮件证据,在内地使用需要履行何种证明手续呢?
 
香港证据证明手续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因此对于在香港形成的证据,电子邮件证据也是这样,须先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然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所说的履行了证明手续。
 
 
 
具体履行香港证据证明手续如下:
 
1、首先是有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公证
 
2、左上角有一个漆印。
 
3、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前面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字样,后面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字号及盖章的英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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