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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餐饮加盟者成功维权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8-07-24    作者:李文策律师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3民初304
原告xx,,19xxxxxx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荆州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金金与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7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委托代理人李文策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法院认为该合同有效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该合同并且退还原告曾向被告支付的技术转让代理费48000元和物料款26448;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网络知晓了被告旗下的“xxxx”项目被告多次给原告打电话并给原告发出了邀请函原告遂于2016627日到达被告处并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书》。原告缴纳了48000元的技术转让代理费服务费26448元的物料款被告让原告回家等消息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费用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也没有给原告提供任何服务合同书根本就没有履行被告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
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之前多次通过电话咨询了解“xxxx”的相关情况并实地至被告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xxxxx”已经有了较为详细地了解在此基础上双方经平等协商“xxxx”的技术转让事宜签订了合同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系双方平等自愿签订不存在任何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所述合同并未履行与客观实际不符合同签订后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了全方位的培训并向原告交付了与“xxxx”相关的核心技术资料技术转让已经完成原告已经掌握了“xxxx”的全部核心技术且在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店面选址的指导帮助为原告提供了店面设计方案并提供了设计图纸本案被告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而非未履行且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直信守承诺根本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案合同应继续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已经对原告进行了全方位的培训技术转让已经完成原告已经掌握了被告的全部核心技术资料现原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没有任何合法合理的理由其意图单方恶意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应承担违约的合同后果原告起诉要求返还技术转让费及物料款依法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合同书》、证据2《收据》、证据3《企业信息基本情况及被告提交的证据2《合同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赵xx考察被告公司照片三张证据6视频及照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只能证明原告到被告公司进行考察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证据8料包订单物料配送表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3系被告技术培训手册不能证明被告已将技术转让给原告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4电子邮件截屏图证据5店铺信息登记表寻找店铺工作记录1免费设计确认单2店面设计图3证据7录音两段及文字资料整理版真实性无法确定不予采信综合双方提交证据可确认如下事实: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 xxxx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饮料及冷饮服务预包装食品保健品除外)…。原告通过网络知晓了被告旗下的“xxxx”项目原告于2016627日到达被告处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书》,合同有效期自2016627日至2017626双方就“xxxx”项目具体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甲方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乙方xx)在湖北省武汉市xx区域市场以本项目技术体系从事甲方提供经营和服务的要求。…”第四条第4.2甲方的义务规定:“为乙方从业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技术培训为乙方培训壹名技术人员考核通过后颁发结业证书;…”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缴纳了48000元的技术转让代理费又于201672日向被告缴纳了26448元的物料款但原告未收到相应物料原告未实际开店经营。2016725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如诉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个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性质效力及履行情况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包含特许经营和技术转让的内容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书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与被告于2016627日签订合同2016725日即来本院要求解除合同其并未实际开店经营而被告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到被告处进行了实地考察不能充分证明对原告进行了技术培训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考核通过后颁发结业证书的标准以及原告掌握了“xxxx”项目的核心技术
第二个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1、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是否应予解除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而被告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原告系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即到法院起诉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为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培训期限故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根本违约的理据不足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属原告违约被告虽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尚处履行之初如按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的义务亦需原被告互相配合不适于强制履行故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应准许原告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代替继续履行。2、《合同书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6627原告于2016725日即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故双方履行合同书的时间仅将近一个月综合考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后应给予被告一定合理时间寻找新的加盟商及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返还原告技术转让费36000原告向被告交纳的26448元物料款原告并未实际收到物料故被告应将该款项退回原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赵xx与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
被告秦皇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xx技术转让费36000元及物料款26448共计6244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1由被告负担1163由原告负担498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xx
                     审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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