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加盟,退还加盟费调解成功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冀03民初1xx号
原告:徐某某,男,19xx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城关,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权平,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秦皇岛某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秦皇岛某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其发现名为“探鱼”的餐饮项目在当地很火爆,在网络搜索中发现被告网站,被告工作人员谎称“探鱼”也是被告项目,遂邀请原告来秦皇岛考察。2016年某月某日原告来秦皇岛考察,并于当日签订加盟合同,同时缴纳加盟服务费50000元。原告没有经过任何培训返回本地,经核实“探鱼”项目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遂立即与被告交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被告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加盟费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皇岛某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加盟费40000元(已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二、 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审判员xxx
2017年7月10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