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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不当,可以起诉退还加盟费
发布日期:2017-07-12    作者:朱权平律师
加盟不当,可以起诉退还加盟费
朱权平律师
一、加盟合同的性质-----特许经营合同
加盟是特许经营者授权加盟者在一定区域独家代理或共同代理的权利,加盟者缴纳一定加盟费用的合同。特许经营者往往提供品牌、技术、选址、培训、辅助指导、广告宣传等事项,授权在固定区域独家或代理经营。一般培训时间短,容易掌握。因特许经营者的宣传,甚至恶意诱导,加盟者可以在短时间内掌握特许技术或产品,对于没有技术又想创业的人,具有极大诱惑力。在法律上,加盟合同是《合同法》规定之外的有名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的约束。
二、加盟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加盟合同是特许经营者事先准备好的,一般不允许加盟者修改和协商变更。因此,加盟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一旦法院确定无效,加盟者可以要求全部返还加盟费。
三、加盟合同作为特许经营合同,加盟者有解除权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笔者看到的所有加盟合同里面,都没有这样的约定。而所有的加盟合同中,往往约定不能解除,或者解除的,需要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这样让很多加盟者不敢解除。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加盟者的权利,就像保险法规定的犹豫期一样,在犹豫期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一定期限的具体时间,但笔者认为不宜过久,应该在加盟后一个月内为宜。加盟者据此单方解除合同的,特许经营者也应该全部退还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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