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313医院为直肠癌患者植入碘125粒子30颗 导致放射性肠炎、直肠残端感染 应承担赔偿责
【医疗维权】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归类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患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精神,把医疗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患者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医学专家辅助人】在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患者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错的证据相对困难,这些都加大了患者起诉医院的难度。一个不懂医学专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医学专家帮助是必然的选择。
【医疗风险高发领域:肿瘤治疗】恶性肿瘤发病率不断增长,随之带来医疗风险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肿瘤治疗价格昂贵,比别的科室更容易存在过度医疗问题,过度治疗的原因很多,有经济利益的问题,也有对肿瘤的认知问题,也有病人的迫切要求的问题;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常常出现人财两空现象;由于常规的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出现了大量的肿瘤治疗新技术,新技术资质的问题涉及到依法行医的法律风险。同时肿瘤的误诊误治也比较常见,将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肿瘤,或者把恶性肿瘤漏诊为良性肿瘤。
【案例】赵某某、杭州市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4048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裁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6)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13号
【基本案情】原告于2009年6月4日至被告处住院治疗,检查诊断为乙状结肠癌,6月8日在被告处行乙状结肠癌根治术,术中探查腹腔盆腔无明显转移灶。病理诊断:(乙状结肠)局限溃疡型腺癌,高分化……癌组织浸润全层,上、下切缘阴性;肿块旁淋巴结见转移癌。并常规术后化疗。原告因肿瘤复发于2011年6月13日至被告处住院治疗。6月17日在全麻下行Hartmann氏直肠切除术,左盆壁转移灶切除术,左盆壁布种碘125粒子30颗,阑尾切除术。
【损害结果】2011年8月8日原告至浙江省XX医院就诊,该院意见:目前诊断“结肠癌术后化疗后盆腔复发术后化疗后,直肠残端感染”较为明确,直肠残端感染考虑与碘125粒子植入后内放疗副作用有关。
【医疗鉴定】 2014年8月20日,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浙大司鉴中心(2014)临鉴(医)字第577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耽误肿瘤治疗的过错。赵某某的医疗损害与杭州市X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属次要作用,参与度建议以25%—30%为宜。杭州市X医院有无通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临床应用能力,是否属于非法行医,不是法医临床鉴定范畴。
【行政处罚】2013年4月7日,杭州市卫生局作出杭卫医罚(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登记中无“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项目。给予被告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6月17日,被告在无“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资质等情况下,对原告施行“左盆壁布种碘125粒子30颗”的手术,造成原告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审查认定2011年6月17日之后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为192042.01元。本院根据鉴定意见,并考虑到被告前述无资质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判决被告杭州市X医院(杭州市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人民币153711.51元。
【二审法院认为】 杭州市X医院没有取得“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资质的情况下,一次性为患者赵某植入碘125粒子30颗,导致患者赵某出现继发放射性肠炎,直肠残端感染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耽误了随后的肿瘤治疗。原审法院判令××对赵某于2011年6月13日之后的相关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本院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 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杭州市X医院医疗过错(过失)在赵某某医疗损害中的参与度建议以25%—30%为宜。但考虑到杭州市X医院过错明显,综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判令杭州市X医院对赵某某于2011年6月13日之后的相关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基本适当。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本案中,赵某所患严重恶性肿瘤及此后的转移,确属其自身身体原因和疾病自身发展所致。但被告医院植入碘125粒子30颗造成放射性肠炎的医疗过错,不仅违反了相应的医疗行政管理规范,同时也违反了医疗技术上应尽的最善注意义务和救死扶伤的医疗伦理道德,过错明显。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救死扶伤是医疗行业的服务宗旨,基于医疗行为高度专业性和风险性的特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善的注意义务,尽最大努力减轻、延缓或者治愈患者的疾病,同时也应当遵循相应的医疗伦理准则,切实照顾和关注患者的精神痛苦和心理需要。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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