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贩卖毒品辩护词 2016
发布日期:2018-06-05    作者:冯永骅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   的委托,并委派我担任其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第一、李   与李  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李  久向营口贩卖400余克毒品的数量不能认定为李   卖毒品的数量。
  向营口贩卖400克毒品,价款合计是16000元。下家收到毒品后,是自己系还是贩卖   久不加涉,也与其无关。 久与李  没有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罪的共同故意,仅是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的上下家,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与李静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第二、认定  向张   良贩卖25克毒品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事实。
关于张   良购买25毒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  贩卖给张 的。  的证人证言中,证明其购买25克毒品与  没有任何关系。(卷宗48页庭审中,  对该事实也表示与李  无关
 
第三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27日,  久明知李  贩卖冰毒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没有事实证据。
1)李  没有向   久购买冰毒。
2)假使2014年12月27日  向李  久购买200克冰毒,也是自己吸食,而不是为了贩卖。  和王   吸食冰毒时间长达一年多而且吸食量比较,每天两个人2克。购买毒品是自己吸食。根据《大连会议纪要》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第四、2015年1月7日购买的冰毒依法不能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部分冰毒没有流向社会,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事实最大可能被告人自己吸食。根据《大连会议纪要》: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办案机关在补充侦查后也没有发现向其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2015年1月7日的购买的冰毒依法不能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补充侦查卷宗20页)
综上,恳请法院本着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考虑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恳请法官对李良予以从轻判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冯永骅
2015年813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