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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上班时间突然失踪或者得疾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8-04-25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在职人员因请假办私事受到伤害或失踪,公司是否有责任?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工伤仅限于工伤时间和工作地点,除以上情形外,因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亦被纳入工伤的范围。但上述情况以外,公司对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的事故或意外,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在职人员因私事外出,受到伤害,一般由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如自身原因产生的疾病按照所购买的社保予以赔偿。总的来说,在职人员因请假办私事受室伤害或失踪,公司不般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二、在职人员非工作时间在宿舍发生意外或者疾病,公司是否有责任?
公司提供的宿舍,如果本身没有安全隐患也不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员工出于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员,受到的伤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受害方与加害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员工因为自身疾病而受到的伤害,除非能够被认定为职业病,否则亦与公司无关。
三、在职人员非工作时间失踪或无法联系,公司是否有责任?
虽然之前的情况提到的都是除非是工伤,公司都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公司对员工仍然有管理和监督的义务,如果员工无故失踪,公司道义上应当告知家属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当然,公司不是学校,员工也不是未成年人,公司对工作时间之外的员工是没有约束或管理的权利,相应的也就没有义务。
   当然,公司出于对员工及其家属负责任的态度,在员工失踪或者非因工受伤的情况下,可以给予一定的道义补偿,补偿无具体的标准,视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
失踪,如果是个人行为,没有在上班时间的,单位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在上班时间的失踪,需由单位履行报案、报险、善后等义务,最后案件确认后按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买断工龄的规定。
职工上班期间失踪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如果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失踪,也可以按工伤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以上法律规定及回复均表明,用人单位的举证应当达到排除一切存在工伤可能性的“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相对事实不能完全查清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认定,这样不仅能体现法律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更能彰显我国法律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法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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