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的辞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辞职申请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属于要约行为,对于劳动者发出的要约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果用人单位接受员工的辞职,可以看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受“提前30日通知”的限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接受员工的辞职请求,那么员工离职就可以被看做是员工的单方离职行为。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是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行为,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只要该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这两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法》所指的“提前30日通知”指的是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不是指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具体是辞职还是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根据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而不是仅仅看名称。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为了解约企业的运营成本,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劳动纪律,这样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才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同时也尽力争取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而言,则要尽量避免发生上述行为,同时可以尽量保存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