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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承担20万以上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3-07    作者:叶霖律师
郭某诉南宁麦斯鞋业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劳动者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申请人:郭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叶霖,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麦斯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斯鞋业),住所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宁武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润莲。
劳动者郭某于2004年3月8日到麦斯鞋业从事机械维修工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未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安排加班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劳动者郭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叶霖律师代为处理该劳动争议案件,我方于2017年9月15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请求裁令麦斯鞋业: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失业金损失、加班费。
2017年12月19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24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南宁麦斯鞋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郭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925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南宁麦斯鞋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郭某支付失业金损失3528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南宁麦斯鞋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郭某支付2009年至2014年、2016年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年休假工资报酬共计17712.64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南宁麦斯鞋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郭某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延时加班费3794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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