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你真的了解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有一系列要求,例如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需要有前提,作出的主体有规定,其包含的内容有要求等。具体来说:
1、征收补偿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人不明确。
2、征收补偿补偿决定作出的主体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3、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含的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因此,在征收补偿决定中,其应当含有征收补偿协议所包含的内容,具体来说即为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4、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的程序要求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需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5、救济途径如果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满,可以选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救济。
上述即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一般事项,因此如果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需要考虑三项事项,能最大程度上保障你的利益。
第一,是否满足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即只有符合上述所说的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人不明确时,作出的决定才是合理、合法的。
第二,是否为合法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如果不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则这个决定是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如果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应当如何进行救济。如果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救济方式有时间限制,由于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或是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过了时效,就无法再行使救济权利了。
当然,除了以上内容,征收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一点是其作出的法律后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对收到的征收补偿决定置之不理,就需要承担面临“司法强拆”的后果。所以,许多人都把征收补偿决定当作“强拆”的前奏。
所以,征收补偿决定需要得到被征收人的重视,其作为法律文件将会产生法律效力,那么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究竟应当怎么做呢?
第一,明确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具体来说,征收补偿决定只有在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人不明确时作出,才是合法的。
而且,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因此,在收到时应当查看上述事项。
第二,应当对征收补偿决定及时作出反应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作出反应。具体来说:
1、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决定后,确定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是合法的,且内容完整,而且未存在不满时,则应当在征收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搬迁。
2、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决定后,对此决定不满,则应当在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来说:
(1)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即为关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各项内容和注意事项。总之,对于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重视,否则就极有可能会面临“司法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