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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2-01    作者:沈玉潮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6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该款规定可知:
1.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2.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在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需要先判断作出该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公章。其次再看是否满足上述条件。
被征收人收到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怎么办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6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及时走司法途径维权,行政复议期限为60天,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时间。一旦过了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将导致我们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希望广大被征收人积极使用自己的权利,避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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