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征收补偿决定不要慌 专业律师教你如何应对!在生活中,常常有人误解,将征收补偿决定等同于“强拆通知书”,在拿到征收补偿决定时惊慌失措。实际上,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那么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应当怎么办呢?下面小编将教你如何具体应对。
具体来说,在拿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考虑三项事项,能最大程度上保障你的利益。第一,是否满足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第二,是否为合法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第三,如果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应当如何进行救济。
(一)是否满足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因此,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必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以,在拿到征收补偿决定时,首先需要查看自己是否属于这上述的两种情况之一。否则,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即是违法的,可以通过救济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是否为合法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因此,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作出需要经历两个机关。
第一,申请机关为房屋征收部门;第二,作出机关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以,当拿到征收补偿决定时,你应当认真查看申请机关和作出机关是否正确。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无权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欺骗老百姓的情况,因此提高警惕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时应如何自我救济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一个思想误区,认为如果是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那么就无法改变只能任其摆布,也即把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为“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征收补偿决定从性质上看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以在对此行政行为不服时,是有救济途径予以解决的。
因此,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应当认真仔细查看其中的事项,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部分。如果确实对此征收补偿决定不满,那么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第一,申请行政复议;第二,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征收补偿决定中应当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着不写、漏写的情况,如果确实发生此种情况,那么应当明白这并不影响您对自己所拥有的正当权利的行使。
总而言之,征收补偿决定不等同于“强拆通知书”,在拿到征收补偿决定时不需慌张,应当认真查看是否为合法机关作出的合法的决定,并在权利遭到侵害时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