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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法律规定及维权策略
发布日期:2018-02-07    作者:沈玉潮律师
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根据上述条文,结合《征收条例》第25条的相关规定,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注意以下要点:
前提条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主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注意,征收决定不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如果出现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情形,房屋征收部门只能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主要内容: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其他要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以征收补偿方案为基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坚持公平原则;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怎么办
    1、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被征收人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其合法性进行质疑
1)补偿决定要符合一定前提条件,即是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人不明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拒绝与被征收人协商而直接报请相关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补偿决定要以补偿方案为基础,补偿数额也要以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不得随意定下补偿数额;
3)补偿决定书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被征收人可以看主体是否合法;
4)补偿决定中涉及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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