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征地拆迁维权期刊之关于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18-01-11    作者:沈玉潮律师
征地拆迁维权期刊之关于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应当如何界定?
【案例摘要】某县要建造新城区,县里的某个村的土地被征收,其中一部分用于建造商品住宅和商务街。村民认为建造商品住房和商业街不属于“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不应征收村民们的土地。请问:如何判断征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律师解析】土地征收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围绕着征收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因为现有的法律都规定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具体表现在:《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可见,正确理解和界定“公共利益”是解决土地征收的核心,然而,“公共利益”一词历来是个颇具争议、非常宽泛的概念。就一般理解而言,公共利益是指国家或不特定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状态。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受益主体应当是社会公众。使社会公众得到利益,至少应与全体公众有利益关系,而像经济开发区、商品房开发等属于间接利益的一般不属于公共利益。
鉴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该村民现在所遇到的问题无法通过以非“公共利益”阻止土地的征收,但可以从程序是否合法来阻止土地的违法征收,即该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若该村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还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还可以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如果征地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程序,被征地村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公共利益”的相关法律问题,你掌握了吗?没有的话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会你解答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要被欺骗,都可以获得合理补偿,这期就结束了,我们下期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