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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征地拆迁维权期刊之房屋价值评估
发布日期:2017-12-12    作者:沈玉潮律师
征地拆迁维权期刊之房屋价值评估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一)房屋价值补偿;(二)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三)停产停业补偿;()补助和奖励。其中,房屋价值补偿是房屋征收补偿中最主要的部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1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房屋征收评估中的一些重要规定
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确定评估机构: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法律将协商放在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不予采纳。
2)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实践中常常出现直接由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状况,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应该注意行使自己的权利。
 评估结果与报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评估结果分为初步评估结果和最终评估结果。对于前者,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二、对评估报告存在异议如何救济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维权之路可分为两步走。
第一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在此,一定要注意时间点和申请机构的问题。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务必要在收到评估之日起10天以内提出复核申请,且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
第二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2条、25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上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在此,要注意的是鉴定申请针对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时间点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天内,且是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
三、在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  
此外,房屋征收评估的很多程序都与被征收人相关,并不是像实践中出现的那样:被征收人对评估过程全然不知,只收到政府送来的评估结果。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法律将协商放在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不予采纳。
在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无论采取那种方式,都应该有被征收人参与。实践中直接由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评估结果分为初步评估结果和最终评估结果。在初步评估结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
以上就是房屋价值评估的相关法律问题,你掌握了吗?没有的话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会你解答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问题。希望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要被欺骗,都可以获得合理补偿,这期就结束了,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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