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期刊之土地征收与征地批文之间不得不说的秘密
征地拆迁维权期刊之土地征收与征地批文之间不得不说的秘密
(一)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为:
(1)基本农田以外不超过35公顷的耕地;
(2)不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述土地征收后,应报国务院备案。
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综上可知,具有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是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其他任何政府及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都是违法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省政府超越权限作出的批准文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具体的审批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为两个各不相同但又存在一定联系的程序。
4.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报请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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