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费何时支付?专业律师为你答疑解惑众所周知,土地被征收,征收方需要给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但是,实践中经常存在土地已经被征收,但是补偿款还没有拿到的情况。那么究竟什么时候被征收人能够拿到补偿款?拿到补偿款又需要经历哪些阶段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土地征收款支付的时间和流程。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时,直接对土地被征收而使得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丧失土地收益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是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后所损失的土地收益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土地补偿费是由征地单位之间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直接支付给被征收农民个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因此,土地补偿费是属于村集体经济所得的受益的一种,所以是由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管理,至于如何支付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具体来说,分配土地补偿费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召开村民大会,由其讨论并分配方案,然后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总之,村民想要获得自己应得的土地补偿费,需要经过两项流程。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征地方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第二,本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补偿费后,按照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并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方案。
二、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而发生的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于安置补助费不是由征收方直接支付给需要安置的村民,而是根据情况予以支付,具体安排有三种情况:(1)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都是直接给付给被征收人的。但是,在实践中征地单位大多是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交付给村民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同土地补偿费一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已经确定的补偿事项支付给村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总之,以上即为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发放时间和流程,了解上述事项,可以帮助您在遭遇土地征收时,知悉自己的权利,并在权益受损时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