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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无罪辩护 ——回顾十几年前笔者第一起无罪辩护成功的经历
发布日期:2018-03-13    作者:110网律师
2000年4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的李,也许是其一生都不会忘记的日子。这天,其历经了两次被提起公诉,两次撤诉,两次补充侦查。最后在一纸《不起诉决定书》的决,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祸起摊位
19993月26日傍晚6时许,福建省某县城南路的市场门口,夜市已经摆开,李正忙着摆放卤货摊位,因摊位的摆放与相邻做卤货生意的陈发生口角,双方的言语不逊,以致发生扭打,不久就被人劝开,当时双方都未见到明显的伤势第二天双方照样做生意。
 
身陷囹圄
1999年5月4日,县公安局公安人员李某伤害陈,造成陈的耳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为由,对李某刑事拘留不久被捕。
被刑事拘留后的第二天,其亲属来到笔者所在的律师所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笔者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李,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并着重向他解释了公安机关作为证据的鉴定书,如果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时,李就向在场的公安人员提交了一份重新鉴定申请书(注原来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公安人员是在现场的)。可惜,公安机关未采纳李请。不久,此案侦查终结,李某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艰难辩护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笔者从某县检察院复印了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注原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能复印全部案件材料),并到县医院复印了陈的住院病历材料,在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时发现,公安局法医室的鉴定书存在着以下疑点其一、鉴定书的检材是门诊病历,病历上记载陈的耳朵是双耳鼓膜穿孔,而陈的住院病历上却记载其第一次住院检查是单耳鼓膜穿孔;其二、为什么陈第二次住院时又变成双耳鼓膜穿孔呢?其三、为什么陈的法医鉴定的检材不是住院病历,而是门诊病历呢?为此,笔者根据以上疑点向某县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检察院于是派员到医院调阅陈的住院材料,并对主治医生饶某某进行询问,后得知陈的耳朵的确是双耳鼓膜穿孔,检察院没有采纳辩护人重新鉴定的申请
19997月9日,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19993月26日晚6时许,被告人李在水南市场门口摆卤货摊位时,因摊位的摆放位置与相邻摊位的陈发生口角,李即用拳头朝陈的右耳部打去,至陈摔倒滚下台阶,后李又冲下去用拳头朝陈的头部、身上打了数拳,致陈左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法院受理此案后,笔者从法院复印了案件的全部材料,会见了陈某,并从案件的材料中发现检察人员询问医生的笔录中称,公安局法医鉴定的检材门诊病历是事后补写的。为此,笔者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考虑到本案的材料之间的确存在着矛盾,同意重新鉴定,于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鉴定机构南平市第一医院进行鉴定(注该规定与现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一样)
1999年10月14日,千呼万唤的伤情鉴定书终于出来了。鉴定书的结论是:一、陈伟荣目前患有双耳慢性中耳炎;二、陈伟荣双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的诊断依据不足。
检察院得知此结论后,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接着,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他们到福州市第二医院对陈某的伤情进行医学临床检验鉴定,医院鉴定称:饶、何医生对陈的伤情诊断是外伤性耳膜穿孔的诊断是正确的
根据以上意见,县公安局法医又对陈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再次确认陈的伤情属于轻伤偏重。
2000年1月14日,公诉机关第二次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的内容与第一次基本相同。笔者接到起诉书后,根据本案的现有材料,认为公诉机关补充的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理由是:一鉴定人福州市第二医院作为陈伟荣看耳朵的医院之一,未回避;二、县公安局法医也未回避。为此,笔者再次申请鉴定,但法院未采纳,此案未能再次鉴定。这样法院安排了开庭的时间,笔者也着手准备进行无罪辩护的工作。临近开庭时,笔者得知陈曾在县某小学读过书的消息,于是前往该校了解陈是否有健康状况的检查记录。通过了解,学校老师都称记不清。笔者请求学校将所有的学生历年的健康体检记录都找出来,学校的领导很支持,将学校现存的所有学生健康状况体检表全部找出来。笔者翻遍几千张体检表也没有发现陈的名字,正感失望之时,笔者脑海里突然显现出好像有一个学生叫陈伟仁,难道此人就是陈,于是笔者返回再找,当翻到陈伟仁的体检表时,只见体检表上无照片, 无籍贯,虽然上面记载陈伟仁1991年-1993年体检时双耳慢性中耳炎,但无法认定陈伟仁就是陈。经多方了解,还是无法断定陈就是陈伟仁。于是笔者又到学校寻找陈伟仁的学籍记录,终于在陈伟仁的学籍记录中发现伟仁的父亲名字与陈在公安询问笔录中的其父亲的姓名相同。这时,笔者初步断定陈伟仁就是陈某了。但笔者考虑到根据这些证据,如果陈某否认的话,必然造成认定陈伟仁与陈是同一人的难度。为此,笔者在陈尚不知内情的前提下,请法院对陈与陈伟仁系同一人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经法院询问陈,结果正如笔者所料。这时,笔者对本案的胜诉已胸有成竹,接着对辩护内容再次补充,准备开庭开庭的当天,检察院再次撤诉。
检察院撤诉后,又将案件退到公安机关补充,又经历了几个月,公安机关又从福州州市第二医院取得一份鉴定,鉴定称:陈耳膜穿孔与外伤有关。接着公安机关又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看到这份鉴定与原来的基本相同,再次走访福州市第二医院鉴定人,鉴定人最后称陈某中耳炎可能造成耳膜穿孔
2000年4月30日,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对李不起诉决定。至此无罪释放。
20005月15日,陈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007月11日,上级检察院认为县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对李不起诉是正确的。维持县检察院顺检起不诉(2000)003号不起诉决定
回顾感言
至今笔者从业也有二十多年了,办理成功的无罪案例也有几起,其中有些案件律师介入后,当事人被取保后无罪释放,这样的案件实际上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也可能取得无罪的结果。但笔者第一起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应该说没有笔者的有效辩护,当事人肯定是无法取得无罪的结果,该案很经典,也是笔者很自豪的第一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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