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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X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8-01-24    作者:郭永军律师
X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7821
    
摘要:作为一个刑辩律师,无罪辩护就要说服裁判者,说服有权作出决定机关或裁判的法院,基于法定的原因理由,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成功的无罪辩护,意味着辩护律师以已之力对长期的侦察工作公诉工作的全部否定,意味着被告人重获宝贵自由,有时甚至意味着无幸的生命将被晚救,意味着对刑辩律师的赞誉与名望。成功的无罪辩护是律师价值最璀璨的展现,是律师的梦想与荣光。然而无罪辩护的整个过程并不像结果那样浪漫与开心,当案件批捕后移送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公诉机关对其进行起诉当公诉人满怀信心地在公诉席上就座,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院对其裁判的时候,并提出量刑意见应判处XX年时,以无罪辩护向其挑战的辩护律师应穷尽全力以事实和法律坚定不移的全力辩护。然而,现实的司法环境是非常“骨感”的,目前除再审、终审有无罪判决外,一审判决无罪和公诉机关做不起诉决定的少至甚少。对于疑罪从无、罪行法定、孤证不能定案等原则,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执行起来是非常困难的。然而,令人欣慰的是,新刑诉法颁布以后,各级检察院、法院,司法环境得到了大改善。该案本律师接手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了解、分析了整个案情,本律师决定为其整个诉讼过程作无罪辩护。本案的公诉机关及公诉人认真负责、尊重事实、依法办案,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滑XX不起诉。
 
附件1:
 
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
被不起诉人滑XX,男,1965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6XXXXXX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XX区新XXXX号院X号楼XXX号,2012年1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22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滑XX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7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4日补查重报;2017年6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4查重报。
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
    2010年9月16日昌黎县XX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封XX设备有限公司法人滑XX签订了总价格450万元的《昌黎县XX有限公司KDON_40OO型空分装置旧合同》,昌黎县XX先后两次将预付款汇入盖XX(滑XX妻子)个人账户共147万元,次日,盖XX将其中120万元转到其他账户,并将15万元存入个人定期账户,被不起诉人滑XX只将77万元购置了相关设备后没有继续履行合同。昌黎县XX有限公司多次向滑XX催要剩余货款未果,被不起诉人滑XX70万元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滑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8月2日
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附件2:
 
河北省昌黎县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XX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以昌检公诉刑不诉[2017]4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滑XX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总体评价,从现有证据来看,卷中证据能够证实2010车9月16日河南省开封XX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滑XX)与昌黎县XX公司签订的《KDON-4000型空分利制氧装置的供货合同》是真实意愿的表达,双方对合同没有异议。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致使该合同没有被全部履行后,滑XX作为该公司法人在2011年7月29日与昌黎县XX实业用《函》件的形式达成了协议,双方解除了原合同,扣除滑XX已经给XX实业有限公司购买设备和先期投入的77万元预付款外,剩余70万元预付款以现金形式返还XX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在该《函》件上签字后,说明双方对合同的解除是认可的,后因滑XX将部分预付用于了原合同部分设备的采购和预付,致使其无力全部归还昌黎县XX实业有限公司余款70万元,在被多次要后电话失联。
    因此,本案滑XX主观上非法占有约故意难以确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滑XX有挥霍XX实业有限公司预付款的行为,不能确定滑XX涉嫌合诈骗罪。
2017年8月2日
昌黎县民检察院
 
附件3: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备注: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永军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宣传,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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