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成功辩护一起刑事案件,被告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0-07-26    作者:屈增辉律师
   案情:2010年元月某日晚21时许,男青年张某来到位于昌都县城幸福小区的“双星专卖店”“购物”,服务员罗某热情的接待了张某。因当时时间较晚,店内只有张某一人在值班,罗某在购买了600余元衣物后,要求罗某将自己换下来的放置于试衣间的旧衣物包装起来,在罗某进入试衣间包装时张某冲进试衣间,先是张嘴咬掉了罗某嘴唇上2*3厘米一块肉,在罗某呼救时张某掏出自己携带的水果刀在罗某的脸颊、手、头等部位趟、刺多达14刀,此时罗某的呼救声惊动了在里间耍游戏的儿子李某。李某冲出来时顺手拿了厨房的菜刀,由于试衣间是毛玻璃,不能够透视,李某就一刀将试衣间的玻璃砍了个大洞,看到自己的母亲罗某坐在地上浑身是血。这时,李某的行为使得张某愣了几秒钟,罗某就抢过了水果刀在张某的左大腿部刺了一刀。李某因年纪较小,心生害怕就扔掉了菜刀跑到隔壁店内求救并报警。这时,张某发现势头不对,就迅速的离开了现场。次日凌晨3点,张某被发现死于康乐新村一垃圾桶旁。

   辩护中,本人认为如何定性从死者进入店内到死者逃离的这个过程中的行为时本案最关键的问题,被告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在解决第一个问题后才能谈及。最后,通过在法理上推理结合刑法的规定,本人认为死者的行为认定为“行凶”较为合理,这样名正言顺的被告的行为就是在行使无过当防卫权,即无限防卫权。所以被告不应负刑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人的意见,判决被告无罪。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