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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下班后在单位的宿舍发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8-03-05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述
郑州市XXXX公司员工李XXXX因离家远,居住在单位为其提供的宿舍内。2017年4月,李XXXX晚上下班后,在宿舍内吃晚饭时感觉身体不舒服,便给同事张XXXX打电话。张XXXX来找李XXXX,让李XXXX平躺,还为其作了按摩,李XXXX仍然感觉不舒服。张XXXX到外面叫其他同事,准备将李XXXX送往医院。但等张XXXX返回宿舍时,李XXXX已经倒在了沙发上。张XXXX拨打了120,将李XXXX送往医院。随后,李XXXX因抢救无效死亡。
XXXX的家属认为李XXXX的死属于工伤中的因工死亡,但李XXXX所在公司认为李XXXX不构成工伤。
职工下班后在宿舍中发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呢?
二、XXXX之死不属于因工死亡
    本案中,综合具体案情,李XXXX的死亡不属于因工死亡,不构成工伤。
    法律对构成工伤的情形有着详细的规定,属于法定情形的,才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XXXX居住在单位提供的宿舍,宿舍即为李XXXX的住所(李XXXX的家)。而工作场所是指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在的区域,包括职工的办公地点,以及休息室、厕所、饮水间等工作期间必去的地方等。职工宿舍是职工完成工作以后休息的场所,不属于工作场所。李XXXX死亡前已经下班回到职工宿舍,开始吃晚饭,其所处的地点、所做的事情均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李XXXX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李XXXX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因工死亡认定的条件。
三、XXXX之死不属于法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除了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外,法律还规定了几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XXXX虽然因突发疾病死亡,但其发病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发病时也没有在工作岗位上,因此,李XXXX的死亡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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