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伤自理”的条款是否有效?
很多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为节省成本,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而是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工伤自理”,意即一旦发生工伤,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种条款是否有效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
而“工伤自理”的条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条款的内容违法,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因此,我们提醒用人单位要注意一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书》或是相关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则该条款就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