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后死亡 家属是否可向公司索要相关医疗费
导读:劳动者在公司意外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劳动保险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后,剩余费用是否能由家属请求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承担问题公司推脱该如何维权?劳动者家属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案情简介:劳动者工伤后死亡医疗费用公司是否应承担
原告徐某系被告xx公司原职工赵某妻子。2016年5月18日22时20分许,赵某在被告单位车间吡蚜酮出料釜处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2016年6月1日,赵某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6月16日,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亡。赵某住院抢救期间产生医疗费140859.47元,其中工伤基金支付108187.44元,余款32672.03元由原告支付。抢救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均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2672.03元、护理费3600元。
法院判决:公司承担劳动者工伤医疗费
一、被告江苏xx电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某医疗费32672.03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工伤后停职留薪护理费谁来担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赵某系被告单位工亡职工,原告徐某作为赵某的妻子,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赵某因治疗工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报销项目的医疗费用32672.03元是否应由被告xx公司承担;2、赵某在ICU重症抢救期间是否需要护理,如需护理,护理费用是否应由xx公司承担。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报销项目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只要交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后,就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完全免责,本案被告xx公司仍应承担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32672.03元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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