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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医疗费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
熊敏律师
(1)
根据我国
1953
年政务院修订公布《劳动保险条例》第
12
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2)
从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按《工伤保险办法》
(
劳部发
[1996]266
号
)
第
17
条执行,即: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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